来源:上海杨浦
街头巷尾,时常能看到闪送小哥的身影。然而,有时“风驰电掣”的送货,不小心就会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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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纠纷时,如何认定闪送员与平台、相关企业各方之间的用工关系?相关侵权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获评2021年度上海法院“100篇优秀裁判文书”。
A公司运营某闪送平台,其将位于上海区域内的闪送业务交由B公司代理,另委托C公司代为实施闪送员的招聘、日常考勤、转发工资等事宜。
小程(化名)通过站点扫描二维码,批量注册成为A公司闪送平台的闪送员,由B公司为他购买保险,后在B公司开设的培训站点接受培训,并接受其统一管理、工资发放等。
2020年4月,小程在闪送过程中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车撞倒文阿姨(化名),致文阿姨右肩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程负事故全部责任,且经司法鉴定,文阿姨伤势构成了人体损伤十级残疾。随后,文阿姨将小程和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小程赔偿医疗费等20余万元,并由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小程作为闪送员,驾驶电动自行车送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表面上与闪送员形成隶属关系的主体有三个:闪送网络平台运营方A公司、委托招聘企业C公司、业务代理企业B公司。
A公司授权B公司在合作区域内经营闪送业务,并由B公司负责闪送员的招募、培训、管理、薪酬发放、投保商业险等,而A公司仅提供闪送网络软件等服务,未与小程直接签订任何合同,小程亦未直接接受A公司的管理,故A公司作为闪送网络平台运营方,与闪送员小程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协议虽然约定闪送员的部分工资、佣金等由C公司发放,但实际上,小程的工资均为B公司发放,故难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实际用工关系,C公司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小程通过扫描B公司的二维码批量注册成为闪送员,开展闪送业务。根据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小程入职后的培训地点、管理模式、薪酬发放方式、投保商业险主体,闪送后台系统中登记的供应商,事发后B公司负责人到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等情形,可以综合认定B公司与小程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小程系在执行B公司的闪送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为职务侵权行为,应当由其雇主B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最终,上海杨浦法院根据损害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B公司赔偿原告文阿姨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4余万元。
听听法官怎么说
如何认定闪送员、闪送网络平台、培训管理企业、委托招聘企业等之间的责任分担,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本案例从职务侵权角度出发,认为闪送员送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实际承担责任的主体,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招聘、培训、管理、薪酬发放、投保商业险等实际情形综合作出认定,对类案司法认定提供了借鉴。
作为互联网平台经济业态之一,闪送员在工作方式、时间、场所、行动等方面享有很高的自主性,与派单平台、招聘企业、管理企业等之间的关系也较为灵活,但其资格认定、接单讯息、报酬获取、送达时间、评价反馈等仍然要受到其所属“上司”的强势支配。
新形势下,用人单位应在人员管理、业务培训、平台规范、企业合规、赔偿善后等方面积极发挥主体责任,以期减少“飞来横祸”,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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